长汀这对恋人订立婚约后分手,10万彩礼该咋办?

2020-04-28 23:03 长汀县融媒体中心

依照农村婚嫁习俗,通常结婚前会有订婚仪式:订立婚约及彩礼等,那如果订立婚约后分手,相关彩礼又该如何处置呢?近日,长汀县司法局河田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取消婚约及返还彩礼引起的矛盾纠纷。

事情起始

2018年初,长汀县河田镇A村的小连(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B村的小文(男,化名),二人情投意合,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六月,双方订婚,立了婚书,男方付了女方彩礼10万元,准备年底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底,小连因为觉得小文对她的一些承诺还没履行,不肯举行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工作异地,聚少离多,分分合合。今年年初,小文母亲突然听闻小连要与其他男人结婚了,于是要求取消婚约并退还彩礼10万元,但小连的妈妈只同意取消婚约,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彩礼该不该退还?二是如果该退,应该退还多少?

1

小文方认为:

2018年订婚后,年底未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是小连只考虑自己的喜好,一直提要求拖延,后来也一直不愿意和小文在同一个地方工作,聚少离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现在她要与其他人结婚了,主要过错在于小连,彩礼应该全部退还。

2

小连方则认为:

2018订婚后,按农村风俗,小文和小连就是“夫妻”了,之后小连也跟小文回家了,虽然工作不在一起,但也有相聚的时候,都已经快两年了。现在他们分手了,可以取消婚约,但要求退还彩礼,根本不可能。

调解过程

长汀县河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小文方的调解申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从旁切入”等方式,深入调查了解纠纷过程和当事人的诉求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条款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予返还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在向双方当事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后,调解员结合法理情,分别指出双方责任。

▲做小连方工作

对小连方指出:

☆订立婚约及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并非无偿的,小连和小文未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来讲,就不算结婚;

☆虽然订婚后小连和小文有在一起生活过,但是也因为工作异地的原因,聚少离多,小连也很少在小文家生活,所以他们实际一起生活的时间并不长;

☆小文家是单亲家庭,经济确实也比较困难,既然决定分手了,不与小文结婚,于情于理也应该退还彩礼。

▲做小文方工作

对小文方指出:

☆虽然小文与小连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订立了婚约,在农村也算是“夫妻”了,之后他们也有因此一起生活过;

☆在此期间,小连的妈妈有给过部分彩礼钱给小连,用于他们共同生活支出。所以现在取消婚约,彩礼钱不应全部退还,应当酌情扣减。

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劝导下,双方都有了明确态度,积极参与调解,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小连方一次性退还小文方彩礼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双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婚约及彩礼事宜主张权利向对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要求,不得再以此事滋扰对方正常生活,双方同意终结纠纷。

▲双方握手言和、清点退还彩礼钱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据此收取的财物应当返还。

本案中,小文和小连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小孩,未共同生活满两年以上,所以彩礼应当退还,但根据订婚后共同生活情况,也应当酌情扣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彩礼一般不予退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龙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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